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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1- 11- 26 11:41:46 来源:法工委 作者: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文本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传 真:85252061

  电子邮箱:1839192974@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0026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推动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创新,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大脑,是指由杭州的中枢、系统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便民惠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创新推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城市大脑作为现代城市的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财政、人才、科技、金融等政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六条 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发展规划、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和规范制定等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推进以中枢为核心的城市大脑建设,通过各系统与平台数据互通互联,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协同、政企协同,以城市大脑中枢协同机制,提升城市运行协同能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加强系统与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实现与城市大脑中枢对接,依托城市大脑中枢在线协同,提升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能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推进城市大脑架构下的各级数字驾驶舱建设,为城市大脑提供城市治理的数字化工具,实现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在线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建设,以创新推进跨业务、跨系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改革,实现便民直达、惠企直达、基层治理单位直达。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采集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其他单位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采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确保数据质量,落实接入城市大脑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准确性。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实施公共数据分级管理,不得将其获取的数据资源用于履行公共职能以外的用途。

  未经被采集人同意,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获取的个人信息授权他人使用,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建设城市大脑及其系统与平台、应用场景等要素的,应当确保数据的公共属性和政务服务的公信力,并依法明确用于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第三方服务等数据权属边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与他人合作开发城市大脑及其系统与平台、应用场景等要素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城市大脑及相关数据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在开发协议中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资源的权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建立城市大脑架构下数据的开放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城市大脑数据开放平台,推进数据的开放。

  本市支持企业依法利用开放的数据进行发展与创新,促进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发挥数据资源商用、民用、政用价值。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保密部门建立城市大脑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城市大脑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涵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城市大脑安全保障制度。发生重大城市大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安全事故影响的对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