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修订草案文本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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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的质量、特色和声誉,传承西湖龙井茶文化,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产于西湖龙井茶产区,选用龙井群体种和龙井43、龙井长叶等从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茶树品种的芽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的,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的,符合西湖龙井茶相关标准的扁形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包括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范围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规定所确定的,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分为茶农用标识、企业用标识两种样式。标识包含“西湖龙井”字样、龙井茶(西湖产区)字样、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基本原则] 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西湖龙井茶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重要事项。
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专用标识发放与管理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以及其他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资源、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管理] 西湖龙井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为会员提供西湖龙井茶的生产指导、行业信息、技术信息等服务,推进西湖龙井茶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西湖龙井茶品牌声誉。
第八条[节日设立] 将每年的3月31日设立为杭州西湖龙井茶节。
每年西湖龙井茶的实际开采日根据当年的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另行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知识、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提升西湖龙井茶文化影响力。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西湖龙井茶宣传。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条[文化遗产传承] 市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护。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认定工作。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
第十一条[技艺传承]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建设和推广茶叶炒制中心。
对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织评审,可以授予杭州市西湖龙井制茶大师称号。
第十二条[技能培育]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西湖龙井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组织西湖龙井茶加工、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三条[茶文化传承] 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狮、龙、云、虎、梅”传统字号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完善传统字号产区的茶叶标准体系建设,提升茶叶品质。
中国茶叶博物馆、杭州博物馆等单位,应当加大西湖龙井茶文物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推动西湖龙井茶文化在国际、国内的传播、交流。
鼓励和支持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展茶事、茶艺等活动,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西湖龙井茶文化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建设] 鼓励建立西湖龙井茶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指导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建设] 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西湖龙井茶传统文化内涵,鼓励西湖龙井茶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促进西湖龙井茶企业健康发展,创建特色鲜明的西湖龙井茶企业文化体系。
第十六条[产业发展] 支持西湖龙井茶茶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西湖龙井茶生产规模化发展。
依法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西湖龙井茶企业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提升西湖龙井茶产能,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
鼓励西湖龙井茶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村落文化和美丽乡村等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金融创新] 鼓励西湖龙井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西湖龙井茶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有利于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西湖龙井茶相关保险产品。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十八条[种质资源保护规划]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种质资源普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组织对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对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保护,鼓励西湖龙井茶生产者选用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
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确定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订立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协议书、定向资金补助等方式保护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具体办法由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适时开展西湖龙井茶群体种提纯复壮工作,保持良种种性。
第二十一条[种质资源保存圃建设] 市农业科研部门应当建立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存圃,进行群体种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及时更新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名录,进行种质资源评价。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 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遮阳网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加强西湖龙井茶产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小气候监测。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置绿化隔离带等必要的措施减少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对西湖龙井茶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生态保护] 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禁止违法开垦林地种茶、毁林开垦茶地和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行为。
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开山种茶、开荒种茶的,应当同时符合本条前款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监管] 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用量、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建设生态茶园,推广使用茶园病虫害生态、物理、生物防控等绿色技术,加大绿色有机转化力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二十五条[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
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华老字号、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名优产品的商标或者标识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标识管理] 农业农村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的统一管理。
西湖龙井茶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后,有权申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未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不得以“西湖龙井”商标名义销售西湖龙井茶,不得以“西湖龙井”商标名义举行或者参加茶叶奖项评选及其他重大茶事活动。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茶地、茶树品种和茶叶培育过程可追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专用标识发放、使用规则] 西湖龙井茶生产者每年度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申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申领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西湖龙井茶交易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台账。“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实际申领、使用数据,应当与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数据情况一致。
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实物专用标识。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者禁止行为] 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茶叶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之外的茶叶冒充西湖龙井茶;
(二)未经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擅自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三)销售擅自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商品;
(四)使用与“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相近似,且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
(五)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六)为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西湖龙井”商标名义销售西湖龙井茶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身份信息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许可信息等,并在商品外观、电子商务平台内商品介绍上明示“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十条[商标持有人义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统一性,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三十一条[商标使用人义务]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得以“西湖龙井”商标名义销售未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茶叶;不得转让、赠与、借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第三十二条[标识溯源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开展溯源管理,开发和维护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并与杭州城市大脑中枢系统对接,实现西湖龙井茶智能化在线监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集和管理西湖龙井茶生产、流通相关数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数据协同与支持。
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包装管理] 西湖龙井茶用于销售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产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产地。
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及其他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
第三十四条[监督与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消费者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三十五条[表彰] 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台账健全、抽检合格、自律规范、信用良好的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专用标识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划转“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已领取但未在申领年度内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法交易、赠与、遮挡、污损专用标识的法律责任]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以规定方式标示或者转让、赠与、借用、故意遮挡或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行刑衔接]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用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列为不良信息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信息进行归集、披露,对不良信息主体实施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转致规定] 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