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初审。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文本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9月24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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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把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窗口、国际开放合作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概念]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移动网络等现代信息网络从事商品经营、服务提供等商业活动。
本条例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进行的,或者交易标的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四条[总体布局]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本市行政区域,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核心区,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组成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应用经济圈,由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组成西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带,形成一核一圈一带、全域覆盖的总体布局。
第五条[发展原则]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创新发展、依法规范,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综合改革、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发展目标]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以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为主要特征,以物流通关渠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金融增值服务为核心竞争力,建成通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商务、物流、金融等一体化,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相结合,投资贸易便利、监管服务高效、法治环境规范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中心、服务中心和大数据中心。
第七条[使命定位]本市肩负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国家使命,应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建设全球最优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提升外贸核心竞争力,打造国际互联网贸易中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领导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领导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发展、管理有关的规章和政策,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协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和创新发展。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市跨境电商综试办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工作的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问题,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构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研究编制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下园区的功能布局,协调、督促线下园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招商网络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跨境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
(四)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研究,研究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和标准的形成;
(五)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实施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推动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六)负责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交易风险,创建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七)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仓储、物流、金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构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八)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工作;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驻区机构职责]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市跨境电商综试办的各项工作,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部门合作与保障]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应当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为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必要的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行业自治组织作用]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主体]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编制原则]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遵循服务国家战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体现改革综合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示监督]有关部门在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设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等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八条[线下综合园区平台]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建设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有效承接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统一信息标准、信息管理服务等规范,消除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商务、物流、金融等领域之间的信息壁垒,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向市跨境电商综试办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互联互通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开展规范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智能物流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和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实现物流供应链全程可验可测可控。
第二十二条[电商信用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运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及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实现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有序公开。
第二十三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办法,为行政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和复查完善机制,以跨境电子商务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为行政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第五章 创新举措
第二十五条[创新跨境电商通关模式]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按照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要求,落实海关监管方案,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实行便利化通关监管模式。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通关采取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第二十六条[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流程]驻区机构应当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电子商务企业对个人(B2C)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设计相应的监管流程,推动建立标准化监管流程。
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检验检疫审批信息平台和监管系统,依托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形成网上发现、追溯源头、属地查处的新型质量监管模式,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示范区。
第二十八条[探索税收管理创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探索“有票退税、无票免税、税收便利”的税收治理模式,推行在线申报、在线退缴税、实时退缴税等税收便利化管理措施,推行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管理,简化流程,便利办税。
第二十九条[深化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拓展非银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范围,鼓励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条[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登记备案且通过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报关,实现线上交易、支付、物流等三类电子信息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可凭进出口代理合同或物流凭据办理结售汇,并可以按有关规定不受个人结售汇年度额度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创新跨境电商人民币业务]本市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业务产品,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十二条[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本市鼓励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险种,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第三十三条[提高跨境物流信息化水平]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物流企业开展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提高跨境物流专业化水平]本市支持传统物流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的第三方跨境物流企业发展。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物流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第三十五条[提高跨境物流国际化水平]本市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开拓全球业务,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六条[提供跨境电商信用服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
第三十七条[建立跨境电商信用综合评价]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信用认证是分类分级信用监管的依据。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三十八条[创新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对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逐步建立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
本市探索建立以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的统计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的统计制度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统计分类标准,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经验。
第三十九条[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本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监管部门、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十条[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创业创新支持体系]本市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跨境电子商务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四十一条[建立跨境电商人才服务体系]本市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吸引和集聚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鼓励建设开放共享的合作平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四十二条[基本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国家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其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三条[先行先试]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办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支持在本市先行先试。
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改革创新活动。
第四十四条[跨境电商政策法规创新研究]本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创新研究,探索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政策体系,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和国际规则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案例。
第四十五条[探索跨境电商纠纷处置机制] 本市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体系,强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市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仲裁规则,依法提高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本市探索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司法网上处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探索跨境电商国际合作]本市加强与国际各类经济组织的合作,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逐步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营商环境。
第四十七条[财政支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物流、仓储、金融支付、综合服务等产业链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制度创新清单]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应当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展安排,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形成制度创新清单,加快推进创新举措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联动推进机制]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应当加强与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解决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条[主体培育]本市鼓励企业或个人充分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企业或个人上线经营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
鼓励企业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区域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类企业整体上线经营。
第五十一条[增强综合服务配套]本市应当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为基础,创建国家、省、市示范产业园区,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配套,完善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产业链和生态圈,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生态。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融资、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一体化服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水平。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主体发展,帮助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类企业上线经营,开拓海外市场,创建国际品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