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
(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在第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在“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4.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5.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6.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7.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审判机关”前增加“监察机关”。
8.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对下列人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四)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9.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补充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10.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11.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杭州日报》予以刊登。”
12.将办法中所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表述改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完善,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1.将第二条的(三)、(四)两项内容删除,将“在一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修改为“在五年内因换届、工作变动、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同时删除“换届时需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仍需要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2.在第四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删除原先法条间的顿号。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即行废止。”
三、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1.将第二条中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修改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即行废止。”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