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立法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3- 08- 23 10:27:44 来源:法工委 作者: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反馈,或者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提交。

电子邮箱:1839192974@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0026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完善区域公路网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城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农村公路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统筹融合、因地制宜和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推进实施三级路长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开展农村公路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本级公路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乡道、村道管理人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工作。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旅游、商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组织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建设、管理和养护的相关工作,将村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确定护路员协助村级路长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三级路长制]  本市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道总路长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道总路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县道、乡道的路长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村道的路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担任。

路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营及环境综合治理、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农村公路应当规范设置路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生态发展]  本市推进农村公路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低污染公路养护模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融合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功能定位,结合地区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与美丽乡村、美丽城镇、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相融合,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运营与特色产业、特色园区、乡村旅游等一体化开发。

第十条[公众参与]  农村公路发展遵循共建共治共享原则,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农村公路,有权举报损毁、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布局]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落实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区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村道规划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计划]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网建设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项目储备工作,设立项目库,会同同级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用地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通过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根据实际路网、交通流量、事故发生情况等确定车道及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县道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乡道不得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村道优先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因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可以适当降低局部路段技术标准,但是应当通过技术安全论证。

鼓励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设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完善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系统,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者错车道建设。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村庄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人行横道、照明、噪声防治等设施。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预留适当数量的路边停车位,并根据需要设置农村公路服务场所、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规范]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同步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路网运行监测、交通流量调查、桥梁水位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项目设计审批]  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监督]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档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移交管理和养护单位。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公路数据库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审核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数据的核对及更新。

新建农村公路或者已建成的道路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农村公路移出公路基础数据库的,县道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数智管理]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数智化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农村公路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

第二十四条[跨越穿越管理]  涉及跨越、穿越县道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跨越、穿越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保护协议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

建设施工活动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依法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超限超载治理]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告知标志。

第二十六条[养护实施主体]  县道养护,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养护,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决定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七条[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鼓励农村公路养护方式创新,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机械化。

农村公路保洁等日常养护,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逐步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

第二十八条[养护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最低投入标准并执行动态调整,确保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九条[养护巡查检测]  负责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或者附属设施损毁、灭失等影响农村公路通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向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养护技术状况评定]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养护计划]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路况、桥隧检测和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作业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应急抢修]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者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组织抢通和修复,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应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实施。

鼓励投保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运营原则]  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客货邮并举、融合发展,并与区域产业特点、交通需求等相适应,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运营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地域特色、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配置停车场以及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公路服务场所,因地制宜设置具备加油充电、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功能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游步道、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第三十六条[城乡公交]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建立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运营补助机制。

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出行需要及特点,因地制宜配置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创新预约、定制等服务模式,提高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农村物流]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配送网络体系,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发展。

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到农村布设配送网点,形成以县级物流基地为基础、乡镇物流站场为中心、村庄物流站点为节点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预算安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农村公路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社会融资]  鼓励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以及农村公路服务场所的日常运营。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整体招标。

第四十条[社会捐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农村公路广告经营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四十一条[资金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现场公示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险情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路况巡查,或者发现公路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报告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名词释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农产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自然村与自然村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农村公路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路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亲自推动实践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制定《条例》是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必要举措,对推进我市农村公路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养护、高水平管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制定《条例》是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从2003年启动“乡村康庄工程”,到2011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美丽公路”行动,再到2014年推进“四好农村路”政策实施,我市农村公路发展迅速,农村公路里程已从2003年的5486千米发展到2022年的15010千米。农村公路的路网密度、技术等级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践中,我市结合本地实际作了诸多制度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多以“行动”、“工程”等方式推进,常态化、体系化的制度保障不足。另外,尽管在国家层面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条例》,但其关于农村公路的规定较为宏观。因此,通过制定本《条例》,总结提炼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实践经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可以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公路治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制定《条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产业兴旺是振兴乡村的重点内容。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浙江、杭州的光荣使命。实现共同富裕,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是重要任务,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打好经济翻身仗、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是主要内容之一。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农村路网体系,是实现乡村地区产业兴旺、宜居宜业的必要前提。制定《条例》将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工作的推进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一)起草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自去年11月即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开展了覆盖所有区、县(市)的调研工作。为提高《条例(草案)》起草质量,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论证和起草,保障起草工作的专业性。按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将《条例(草案)》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开展了下列审查起草工作:一是,践行“开门立法”,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条例(草案)》发送各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征求意见;二是,深入基层调研,确保符合基层实际,赴桐庐县、建德市和富阳区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和建议;三是,充分协商研究,保障内容科学合法,将《条例(草案)》发送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认真研究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以及南京、镇江等外地省市的立法情况,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7月25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二)起草依据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浙江省公路条例》;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5.《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文件:

1.《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

2.《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

3.《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4.《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交通运输部);

5.《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交通运输部等)。

三、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养护、运营和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六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

《公路法》第八条关于公路管理职责的规定较为简约,规定的公路范围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未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管理职责未明确。《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的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其中,对乡(镇)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作了规定。《条例(草案)》根据上述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农村公路管理职责作了细化完善:

第一,在第四条第三款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开展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乡(镇)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公路管理机构,配备乡道、村道管理人员,以解决目前乡道、村道管理机构缺失、管理人员不足的实际问题。

第二,在第六条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村道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其“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建设、管理和养护的相关工作,将村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确定护路员协助村级路长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在第七条确立了“三级路长”制度。近年来,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四好农村路”路长制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实施“路长制”。由县、乡领导担任路长,一方面明确其领导责任,增强县、乡级领导在乡道、村道管理上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县、乡级领导的协调、指导等作用,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二)关于建设用地保障

在调研过程中,各基层单位普遍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受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制约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建设用地管理作了规定,从不同层面缓解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紧张的问题。首先,在第一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其次,在第二款规定市、县(市)政府统筹农村公路建设用地计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安排。再次,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最后,规定农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三)关于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是公路交通系统中的“毛细血管”,在体量、功能、地位上有其自身特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能完全套用国道、省道等主干公路工程管理规则。据此,《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作了下列规定:

第一,明确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在第十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县道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得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应当优先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二,简化项目设计审批,在第十七条区分重要县道建设项目和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中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且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三,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针对农村公路项目多、里程长、工程技术简单等特点,为解决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问题,在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优化竣工验收规范,在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四)关于养护管理

养护管理是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关键因素。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养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根据各区、县(市)农村公路里程总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情况,第二十六条按照“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管”的原则,确定各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并授权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是,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导向,走市场化、专业化、机械化线路,提高养护水平。

三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养护标准,要求区、县(市)政府明确养护最低投入标准,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四是,规定了养护巡查制度,第二十九条要求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并处理、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五是,在第三十条规定,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规定相关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关于资金保障

在调研中,大部分区、县(市)政府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资金保障不充足,融资困难,导致农村公路建设立项困难、进度缓慢,已建设农村公路得不到良好的养护管理。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原则,农村公路建设除省市适当补助外,主要以区、县(市)投入为主。在当前环境下,亟需形成一套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市、区、县(市)政府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财政资金保障(第三十八条)。二是,鼓励社会融资,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可以整体招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服务场所运营(第三十九条)。三是,鼓励社会捐赠,并规定可以采用公路广告经营、路域资源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第四十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超限超载治理、农村公共交通建设、公路服务设施运营等内容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