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通过意见征集系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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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杭州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技艺,推动杭州老字号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杭州老字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地域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杭州老字号的认定、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遵循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相结合、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字号传承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老字号管理工作。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字号传承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律管理] 本市鼓励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开展老字号研究、保护、传承、创新工作,挖掘、整理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和经营模式,宣传老字号文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老字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老字号创新发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认定原则] 杭州老字号的申报和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的原则。
第九条[收费禁止]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杭州老字号认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认定周期] 杭州老字号认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老字号基本条件] 杭州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满四十年;
(二)具有鲜明的杭州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十二条[老字号经营主体条件] 申报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世代经营;
(二)依法拥有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未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二十年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报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期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商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取得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
第十四条[材料初审]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提交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审核认定]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鉴别,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形成拟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名录。
第十六条[名录公示]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名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名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收到书面异议意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终止该市场主体的杭州老字号认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认定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八条[证书颁发] 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主体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杭州老字号证书、牌匾、标识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标识使用] 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杭州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识。
“杭州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识只能用于与取得杭州老字号认定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市场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杭州老字号证书、牌匾、标识等。
未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不得使用“杭州老字号”字样、标识或者其组合。
第二十条[变更报告] 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注册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信息监测]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依托数字政务等智慧管理系统建立本市老字号信息数据库,对老字号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移出名录] 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回证书、牌匾,停止其继续使用“杭州老字号”字样、标识,并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
(一)市场主体清算、解散、注销或者已连续三年未开展经营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符合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二十三条[主体责任] 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建立老字号使用、保护、传承制度,保障产品、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维护老字号信誉。
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 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建立传统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培养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职业学校与老字号市场主体合作,开设老字号传统技艺工艺专业课程,共同建设就业实习基地。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参加杭州市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认定。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培训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五条[商业文化保护]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老字号历史资料调查、整理工作,编撰老字号历史书籍,建立全市老字号专项档案,保存、弘扬老字号商业文化。
第二十六条[载体保护]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字号集聚区建筑、特色建筑、老店铺、老厂区的保护和管理。符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条件的,文物、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老字号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域名、地理标志等注册或者登记;对独有配方、工艺、服务通过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境外专利、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支持开展境外维权活动。
第二十八条[技艺抢救保护] 本市鼓励老字号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老字号市场主体,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二十九条[宣传和展示]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老字号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的认知。
鼓励老字号市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老字号展示馆、博物馆、传习馆等,开展老字号文化活态保护和传承。
第三十条[非遗保护传承]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秀老字号传统技艺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和传承。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一条[企业创新] 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治理制度,引入先进管理制度、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
第三十二条[集团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经营业务相近或者有产业关联的老字号市场主体进行优化组合,实现老字号集团化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依法控股、收购老字号市场主体,拓展老字号品牌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技术创新] 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在保护和传承传统特色技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生产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并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产品。
第三十四条[数字赋能] 本市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数字化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发展动能,创新消费业态,培育新国潮风尚,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符合条件的,市和区、县(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三十五条[经营模式创新]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老字号市场主体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创新发展模式,开展标准化改造,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扩大经营规模,拓展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十六条[集聚发展]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建设老字号产业园、商业街区、商业网点,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店铺,引导老字号品牌集聚发展。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发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十八条[融合发展] 市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老字号与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通过举办节庆、展会等活动,拓展老字号市场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金融支持]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字号发展的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老字号发展基金,引导各类基金和创投机构对具有发展潜力的老字号进行投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法取得认定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杭州老字号认定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违反标识使用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使用杭州老字号牌匾、字样、标识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杭州老字号认定,擅自使用“杭州老字号”字样、标识或者其组合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政务处分] 市和区、县 (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字号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2023年6月20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一、立法的必要性
老字号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传承和发展老字号对促进经济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006年,商务部在全国范围认定了1000家中华老字号,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各地也同期开展地方老字号的认定工作。尽管老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已进行多年,但是在立法上则稍显滞后。在国家层面,老字号认定和保护的依据主要为商务部及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层面,除个别城市制定了老字号保护地方性法规外,大部分地方的法律依据也为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基于老字号传承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保护和传承老字号资源的需要。杭州是我国的七大古都之一,“钱塘自古繁华”高度概括了千百年来杭州经济的繁荣。作为京杭大运河南端城市和钱塘商路重镇,杭州成为老字号的汇集地和起源地,集聚了丰富的老字号资源。截至目前,我市共有中华老字号39家、浙江老字号174家、杭州老字号156家,其中不乏胡庆余堂、楼外楼、张小泉、西泠印社等在全国乃至世界上都有较大影响力的老字号。老字号因其深厚的历史底蕴、鲜明的地域特色、独特的工艺技术、优质的产品服务,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制定本《条例》,规范老字号的认定,明确老字号市场主体和行政管理部门传承和发展老字号的责任,可以为老字号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制定《条例》是促进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的需要。二十世纪我国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老字号经历了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部分老字号企业难以适应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的剧烈变迁,特别是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加剧,创新动力不足、企业机制僵化、竞争能力不强的问题日益凸显。运用地方立法手段,引导、支持老字号企业守正创新,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对促进老字号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条例》是弘扬传统商业文明和传承城市文化记忆的需要。“北有同仁堂,南有庆余堂”的百年老药房胡庆余堂、“一把扇子半把伞”的传统名扇品牌王星记、“裁剪江山成锦绣”的刀剪品牌张小泉,“欲知我味,观料便知”的百年名店知味观等等,已成为浓缩的城市记忆。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推进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打造独特韵味的新天堂,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老字号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而且蕴含着优秀的传统商业文明和城市文化特质,这是杭州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11〕22号);
4.《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
5.《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
6.《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2023〕6号);
7.《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41号)。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还参考、借鉴了上海、重庆、贵州、河南、福建、厦门、宁波、福州、哈尔滨、苏州等外地省、市老字号保护和传承的经验做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立法工作,市商务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对近年来我市老字号保护和传承工作经验作了深入总结和提炼,并吸纳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起草工作。3月初,市商务局完成《条例(草案)》初稿,报送市司法局。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司法局开展了下列审查起草工作:(1)践行人民民主,多层次多方位立体化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条例(草案)》发送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征求意见。(2)深入基层调研,确保符合基层实际,赴建德市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致中和、方顺和等老字号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3)充分协商研究,保障内容科学合法,将《条例(草案)》发送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市商务局就具体条文反复磋商研究。(4)零距离接触,开展沉浸式调研,走访杭州民生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微观层面了解老字号企业的实际需求;听取胡庆余堂、朱府铜艺、知味观、张小泉、西泠印社、方回春堂、解百、毛源昌、喜得宝、鸿光浪花等具有代表性的老字号企业的意见。
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关于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遵循“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相结合、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和程序、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等内容作了规定,分为六章,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关于本《条例》适用的事务范围,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杭州老字号的认定、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由于我国老字号采用层级认定的原则,即中华老字号由商务部认定,浙江老字号由省商务厅认定,杭州老字号由市商务局认定,我市行政区域内许多优秀老字号已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这些老字号在实质上仍属于杭州老字号。为确保这些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均有法可依,《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杭州老字号的认定条件。
对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条例(草案)》采用“两分法”处理:
一方面,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杭州老字号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品牌创立时间满四十年,具有鲜明的杭州地域文化特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等。
另一方面,在第十二条规定了申报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世代经营、拥有相关知识产权、主营业务连续经营二十年以上、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无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记录等。
上述规定主要参考了商务部等五部门今年发布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的规定。
另外,关于老字号应当具备的时间条件,各地规定并不相同,最短的为25年,最长的为50年。中华老字号要求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以上,并且提出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需要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以上。根据商务部关于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条例(草案)》规定杭州老字号创立需满40年,老字号市场主体需连续经营满20年,以体现杭州老字号的时间要素条件,并与中华老字号适当拉开梯度。
(三)关于杭州老字号认定程序。
《条例(草案)》对杭州老字号的认定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申报杭州老字号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第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申报杭州老字号,需要提交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品牌创立时间证明材料、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材料、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介绍材料、商业文化介绍材料及社会荣誉证明材料。为优化营商环境,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取得上述信息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交。
第二,明确了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申报材料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组织认定工作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明确了初步名录公示及异议规范。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名录进行公示,且公示期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同时,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异议处理程序”,对拟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关于老字号保护。
《条例(草案)》根据要素分类,对老字号的保护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老字号商业文化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老字号历史资料调查、整理工作,编撰老字号历史书籍,建立全市老字号专项档案,保存、弘扬老字号商业文化。”
二是老字号载体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字号集聚区建筑、特色建筑、老店铺、老厂区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三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商标、域名、地理标志等注册或者登记;对独有配方、工艺、服务通过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境外专利、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支持开展境外维权活动”。
四是传统技艺抢救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老字号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老字号,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五)关于老字号传承。
《条例(草案)》对老字号传承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老字号市场主体传承的责任,要求其建立老字号使用、保护、传承制度,保障产品、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维护老字号信誉(第二十三条)。
第二,规定了人才培养制度。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建立传统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培养制度。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职业学校与老字号市场主体合作培养人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传统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参加杭州市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认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老字号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培训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给予补贴。
第三,规定了社会传承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老字号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的认知,鼓励建立老字号展示馆、博物馆、传习馆等,开展老字号文化活态保护和传承(第二十九条)。
第四,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秀老字号传统技艺依法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条)。
(六)关于创新发展。
为激发老字号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条例(草案)》对老字号创新发展作了下列规定:
第一,引导市场主体集团化发展,规定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经营业务相近或者有产业关联的老字号市场主体进行优化组合,实现集团化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控股、收购老字号市场主体,拓展老字号品牌影响力(第三十二条)。
第二,规定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开展技术创新,在保护和传承传统特色技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生产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第三十三条)。
第三,支持数字赋能老字号发展,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数字化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发展动能,创新消费业态,培育新国潮风尚,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第三十四条)。
第四,引导老字号集聚发展,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建设老字号产业园、商业街区、商业网点,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店铺,引导老字号品牌集聚发展(第三十六条)。
第五,实施老字号融合发展,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老字号与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通过举办节庆、展会等活动,拓展老字号市场影响力(第三十八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杭州老字号认定和违法使用杭州老字号牌匾、字样、标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